齐齐哈尔协育友好医院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齐环罚〔2018〕1号
齐齐哈尔协育友好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证:77786869-3
地址:齐市建华区中华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莹
我局于2017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齐环罚告字[ 2017 ]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和《黑龙江省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龙江银行中环支行户名: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0104 2011 1000 0744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或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4日